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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快递寄三瓶12999元酒时结果运输导致破碎要求对方照价赔偿

来源:华体会网址    发布时间:2024-01-16 18:57:43

  北京,桂先生通过快递寄送了三瓶单价12999元的酒,支付了100元的费用。结果有一瓶破裂,桂先生要求对方照价赔偿。

  桂先生寄送了三瓶酒,二十多天后,收件人收到了,但是其中一瓶破损,酒一滴都没剩,桂先生得知后问责快递方,经调查,快件是在转运站时发生了破损。发现破损后,快递方并未及时告知收件人和桂先生,而是自行对外包装进行了更换,把因为瓶体破裂而弄坏的外包装更换了新的。这样从外观根本看不出内部的情况。

  桂先生没有办法接受,毁损了应当照价赔偿。于是桂先生要说法,但是快递方说,桂先生寄送时,支付了99元的运费和1元的保价费用。

  按照寄件保价赔偿规定,赔偿的标准是300元。这样的价格桂先生并不认可。于是桂先生起诉了快递方,要求赔偿12999元。寄送液体,一定要做好防护包装,否则在寄件运送过程中,外包装不抗压的情况下,就容易因外力的挤压而变形甚至破裂。运送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谁承运谁负责。

  通过调查,快递方在转运时发现破损,但是并未如实告知,而是自主决定更换包装。显然这一个动作的目的,就是不想承担因为运送过程的失误导致的产品损失。

  通常,快递方内部责任划分,是按照外包装好坏来区分责任的,寄送包装时产品都有是否完好的拍照图片,如果外包装完好,那么收件方没有责任,而归属运输方来承担破损的赔偿相应的责任。但是此事件中,争论的并不是谁赔的问题,而是赔偿金额到底应当是多少,这个赔偿金额又是怎么样确定的呢?

  依据法律规定,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可以索赔,由于顾客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快件损失的,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问题导致损失的(保价快件除外)、或者顾客自交寄快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除外。对于损毁的赔付标准,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1.完全损毁,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2.部分损毁,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快件丢失赔偿最重要的包含:1.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2.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本事件中,桂先生在寄送时办理了1元保价,但是该快递公司规定,1元保价赔偿的金额不超过300元。

  这个金额对于桂先生的12999元的价值来说,确实相差太远了。因此桂先生并不接受。有一个细节值得说说,如今快递运输的运送很方便,因此大多都在3天到7天的时间就完成了整个运输和收货过程,而我们注意到,桂先生的物品,寄送了二十多天,这一段时间确实不短,显然,在途运输的时间越长,破损的几率也会增加。

  这么长的运输时间显然是值得怀疑的,是否因为破损过程有必要进行外包装更换而增加了运输时间呢?不管是因为时间延长导致的物品受损,还是因为运输的过程导致的损坏,结果都一样。因此赔偿是肯定的。但是究竟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赔偿呢?《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送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到达地的市场行情报价计算。桂先生和快递之间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在承运过程中物品发生了毁损,是因为快递方造成的结果,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但是快递方称,桂先生在保价过程中,并没有按照12999元来进行保价,而仅仅支付了1元的保值费用,寄送贵重物品应当按照实际价格进行保值。桂先生并没有这样做。因此桂先生也有责任。那么快递方按照自己的规定,1元保价赔偿金额不超过300元,对于本事件来说并不适用。

  审理认为,快递方在此事件中存在过失,因此其自行设定的限额赔偿条款无效。本事件中,既然桂先生明知自己的寄送的物品是贵重物品,应进行特别说明和保值,但是桂先生却没这么做,显然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判定,快递方赔偿桂先生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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