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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绩考核的“筐”和“框”

来源:华体会网址    发布时间:2024-01-18 00:19:11

  今年全国“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在议案、提案和建议中提出,将有关工作事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如全国人大代表沈丽荣建议,政绩考核应当增加绿色GDP、居民幸福指数和经济结构指数三项指标;全国人大代表刘嘉坤建议,把PM2.5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制定一系列约束性指标,不达标就一票否决;九三学社中央提交关于遏制“三公浪费”的提案,建议将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纳入《刑法》惩治范畴,将“三公”经费等行政成本纳入政绩考核范畴,决定官员仕途,等等。

  “两会”议案提案涉及的内容,大多针对和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工作的真实的情况。将工作事项纳入政绩考核,是一种“以政绩考核推动政府工作”的思路。以政绩考核作为硬性指标,形成较为强大的评价激励与责任约束,推动政府对某个事项或某项工作加以很重视,出台专门政策措施,重点安排人员、资金,集中开展专项工作,力求在一段时间内取得突出成效,这个工作思路本身是没问题的。

  不过,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似乎对这个思路形成了依赖,觉得某项工作很重要,或者在推进某项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就想到要将其纳入政绩考核,希望借政绩考核之力迅速打开局面,将困难迎刃而解。搜罗一下近两年媒体的报道,各地拟纳入或已经纳入政绩考核的事项林林总总,从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大学生就业到居民健康、医改实施情况、食品安全,从提案办理力度、是否重视政治协商、网络问政到地表水质量、污染物减排目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从保障房建设、收入分配、社会建设到信访控制、幸福指数、文化发展,不一而足。有人形容说“政绩考核是个筐,啥都往里装”,话说得有点儿刻薄,却并非毫无道理。

  把一些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纳入政绩考核,是很有必要的。去年11月,国务院发文要求,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12月,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宣布,我国将把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安全生产和打击假冒伪劣都具有宏观性、复杂性和高度的外部性,这两项工作理当纳入政绩考核,才能为相关职能部门、监管部门施加足够的责任压力和工作动力。

  一些地方和部门把诸多事项一股脑儿往政绩考核里“装”,反映了一种普遍的浮躁心态。像大学生就业、医改实施情况、提案办理力度、网络问政、保障房建设等具体事项,按照既有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要求去认真办理,做得好的依法依规予以肯定、奖励,做得不好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惩戒,就OK了,为何一定要往政绩考核里“装”呢?如果大多数具体事项都非得纳入政绩考核才能推进工作,只能说明办理具体事项的工作机制出了问题,第一步是要从内部理顺工作机制,而不是寻找政绩考核这样的外力推动。更何况,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将某一事项纳入政绩考核,很多时候不过是说说而已,而且即便真的纳入考核,也会由于被纳入事项太多、太随意,只能眉毛胡子一把抓,“都要考核”的结果变成“都不考核”。

  中央高层已经注意到了政绩考核体系亟须清理、规范的问题。去年3月,国家发改委有关官员透露,发改委计划修改目前对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的具体指标,今后将按照对不一样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的评价考核。“十二五”期间,对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将分三个层面,一个是由有关部门从政治层面,通过具体指标考核政府绩效;二是邀请国外评估机构对政府完成指标的情况做评估;三是全国人大根据总体完成情况对政府做评估。这是就中央对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政府的政绩考核而言。比照这一个模式,在地方格局中,应当制定和完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考核、同级人大对政府考核以及公众参与对政府考核的指标体系,其中最重要的包含关系全局,兼具重要性、战略性、长期性的重大事项,避免一些局部的、相对具体的事项纳入考核指标,影响政绩考核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对政绩考核体系进行清理、规范,其实就是要把政绩考核体系从“筐”变成“框”——为纳入政绩考核的工作事项设置门槛、优化结构、制定指标,对哪些事项可以纳入政绩考核,哪些事项不必纳入政绩考核,纳入考核的事项该如何考核,都框定明确的范围和界限。如此,政绩考核这个“框”,就不能“啥都往里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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