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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报: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资金的来源认定借贷关系

来源:华体会网址    发布时间:2024-02-17 22: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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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久以前我就想写这篇文章。但后来我查了很多资料和案例,我发现其实这个命题一般也不会怎么去实现。因为我不清楚的是:我出借出去的钱到底需要如何自证这钱是合法的,而且是有过税收的合法来源。按照这一个逻辑来看,应该有很多人的借贷合约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从根本上来讲,如果你证明不了这是你应有的合法的个人来源资金,从你借出去的这一刻起,合同就无效了。也就是说,你的借条根本就是无效合同。那以后怎么打官司?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的资产金额来源关系到借款合同是不是合乎法律,进而决定是不是支持原告的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请求。

  出借人出借的资金必须为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因为民间借贷发生的初衷是出借人自有闲置资金,而借款人存在资金需求,出借人便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周转使用。出借人同意出借,表示其在出借资金时可承受相应的风险。若出借资金系出借人从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途径获取的非自有资金,则出借资金的数额极易超出出借人的承担接受的能力,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不仅导致出借人的资金状况更恶化,更容易导致金融机构的贷款没办法回收,进而扰乱金融秩序。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时,既要遵守民法典的自愿、平等的原则,也要符合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民事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你敢说你现在拿给借款人的是自由资金。即便你说这资金是我的工资收入。那么好,再一个问题,你有没有负债,你的负债是不是高于你借出的这笔钱。按照这一个条例来看。要符合上述的全部条款。你必须连花呗都没有。才能体现你的资金是个人闲置资金。不然的话,那就有了两一个问题,叫转贷。也就是说,你去借了金融机构的资金,然后再把这钱借给借款人。如果借款人稍微知道这些相关法条,在法庭上直接反问你,我借的资金是属于你的闲置资金么?你肯定回答,这就是我的钱借给你的。想想也对,从你的银行卡转到他的银行卡,这个确实已形成了借贷关系。但通常来说,你不可能不收利息。利息低了你也必然不会借。那么这一个道理就形成了。

  基本案情:被告丁某文因生意需要,三次累计向原告叶某借款,共计70万元,通过双方的证据能确定借贷的月利息5%,被告林某红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叶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交付给丁某文,此后,丁某文累计还款53.1万元。后因无力偿还借款,引起诉讼。

  法院认为:依据原告叶某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数据显示,原告在出借上述借款期间尚有大额的银行贷款未偿清,法院有理由怀疑该笔借款来源于银行贷款。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又未能举证其出借给被告的资金是其自有的资金,不符合民间借贷生效的合法要件。且根据双方约定的利息也明显高于法律规定所保护的最高利率,且因借贷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亦无效。李某红的担保合同也无效。但被告丁某文应将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告,并将法定孽息一并返还。

  出借借款期间尚有大额的银行贷款未偿清,结合九民纪要,通常能推定出借款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贷。但是在当前社会环境中,房贷,车贷等这一类长期消费性贷款都会存在,在此情况下也不宜一味以出借人尚有银行贷款而直接认定为套取银行贷款行为。还应当进一步审查贷款的性质,资金去向等。

  这就是残酷性,而且很现实地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你去反驳原告的资金问题来讲。这个需要被告去举证,如果能举证证明原告是专业放贷,或者最简单的办法是去找原告放出的借条格式,只要找到超过五张借条格式一模一样的。基本上来讲,原告的资金就是有问题,即便资金没问题,那么他形式上已经构成了非法放贷,非常经营罪,如果被告深挖,那这个事就不是民间借贷的事了,那么有可能就直接走刑事犯罪了。

  所以站在被告的这一方来讲,如果你深知对方就是玩钱赚钱的,那么你为了你的最大利益,也就是我借了他本金,只想还完他本金,其它的利息他想都不用想,这么一来看的话,你只能努力的搜集他向不特定的人放贷收取利息的诸多证据,而且这种证据链一旦形成,法院直接转交公安办理了。所以,你剩余的钱,这个能不能顺利让他收回去,那还是一二个未知数

  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就是司法认定的最终的红线。我想你不能借到年华低于15.2%的钱,所以你能借到的基本都是24%的。红线越过去了。这个事就不要怕去诉讼,哪怕你签了合同,合同里还明确有这些规定。到了法院,基本不会支持原告。最关键的一点,你的提前动手。当你了解这一个钱已经远超你的偿还能力后。你就要先去起诉出借人。如果按照我讲到的一些东西。你能提前把对方搞在一个被动的位置上。这个事情就好办了。你需要明白的是,有一些时候,刑法要比民法好用得多。现在在扫黑除恶。人民警察不会放过这种。

  回来我们讲的是,法院要究其本去追溯出借人的资金的流向。这样的一个问题不太好说。我看民间借贷出借的债权人不需要自证自己的钱来源合法,不然是可能会出现许多冤枉,比如民间债权人的资金是卖东西或商品所得,可人家当初买的人因种种原因不说自己买过,这债权人的钱就这么的变成不能证明来源合法,那法院就没收这些钱并判刑债权人这冤枉不是越滚越大?法院或办案人员认为有不合法的钱来源自己去查证,或有人有证据举报钱来源不合法去举报而需要查的才去查证。大家说呢?

  但法院最大的前提是:主要是审查出借人有出借能力。这是关键。而且最为关键的是,这些措施是严防高利贷和套路贷的适度合法诉讼化。这是法院最重要的。我们一定要保护权益不受到伤害,但是一定不可以让权益被利用去伤害最基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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